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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是为广大读者服务的,读者应自觉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者,则按以下办法处理:
 
一、凡遗失书刊,应购买原书赔偿,无法购得原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现金: 
(1)近期出版的一般性图书按定价2倍赔偿;早期无再版一般性图书按定价5倍赔偿。
(2)贵重图书(或本馆无复本图书)按定价10——20倍赔偿。
(3)国外和港台原版书刊按定价10——20倍赔偿。 
(4)成套的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、期刊资料等,如遗失其中一册,应按整套价格的3—5倍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 
(5)期刊单行本,按该刊全年订价赔偿,合订本照该报全年订价3—5倍赔偿。 
 
二、损毁文献
读者借阅图书应当仔细检查该图书是否有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如有,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,否则责任由读者自负,具体处罚规定如下:(1)凡损坏书刊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书刊定价20%—40%赔偿;损坏图书封面、封底或损坏装订者,负责装订修补整理费用; 
(2)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者,应赔偿原书刊,不能赔偿原书刊时,按本办法第一条赔偿现金; 
(3)损坏报纸应赔偿原报,否则,按当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
(4)损坏RFID标签,每条赔偿3元;损坏条形码,每条赔偿2元;损失书标,每条赔偿1元。擅自撕毁RFID标签和调换条形码,以偷书论处。
(5)对故意破坏图书、盗窃国家书刊或谎报遗失不还者,必须追回原书并按原书价20倍赔偿,同时须做出书面检查,情节严重者将移送有关单位处理
 
三、偷窃或藏匿图书
(1)凡不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将书刊、光盘等携带或抛出库外,或在阅览室、书库偷撕书刊,均以偷窃论处。
(2)偷窃书刊资料者,根据认识错误的态度,按书价的10-20倍罚款,少年儿童的罚款额一律由监护人支付。
(3)当事人向图书馆写出书面检讨,对不检讨者,没收借书证(不退还押金)取消借书资格。
(4)屡次偷窃者,将将移送有关单位处理。
 
四、违反本馆借阅证管理制度
(1)借书证遗失不报失,直接造成书刊丢失的,概由持证者本人负责赔偿,具体办法,按有关图书遗失赔偿办法处理。
 
五、发生上述情况者,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,其所持借阅证将被停止使用
 
六、其他
(1)损坏图书馆设施设备者,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(少年儿童由监护人负责赔偿)。
(2)对本馆内随地吐痰,乱扔纸屑、果壳、吃零食、在墙上桌椅上和卫生间涂写刻画者,责令其打扫卫生,并予停用借阅证一个月。对造成重大损失者无论是否故意,均应罚以赔偿。
(3)抢占座位,高声谈笑,追逐嬉闹等不文明和影响安静阅读环境者,一经发现,立即制止,如不听劝告者,予以停用借阅证一个月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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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文献赔偿规定(2021年最新规定)
本规定适用于各馆收藏的1949年以来提供外借的文献资料。读者在利用文献期间,如有毁损、遗失文献的行为,原则上须按本规定作出赔偿。
一、遗失、损毁信阅平台新书(书商直供)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抵赔。
二、遗失、损毁其它外借文献,须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协商,以新版本的文献资料抵赔,否则按以下标准赔偿:
1.期刊:按原价赔偿。
2.视听文献:损坏或遗失整套光中的一张或数张,按全套光盘原价赔偿
3.中文图书:
(1)10年内(不含10年)出版的,按文献原价赔偿。
(2)10年(合)-20年内出版的,按文献原价的5倍赔偿。
(3)20年(含)以前出版的,自第20年起,按原文献的5倍并每提前一年增加50元赔偿。
4.外文图书:按文献原价的3倍赔偿。
5.特殊情形:
未标明价格的文献,参照同类文献价格后,按上述规定赔偿。
成套多卷本文献不能单册购买的,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,以全套价格赔偿。赔偿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。每册有单价,且复本较多,按单册价格计赔。
对无法确定出版年代的文献,由图书馆组织专家鉴定,根据鉴定意见处理赔偿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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